2019年10月25日,歐洲委員會正式發布了外部電源ErP更新法規(EU) 2019/1782,旨在取代現行ErP法規(EC) No 278/2009。新法規將于2020年4月1日起強制實施。考慮到歐洲議會和理事會于2009年10月21日發布的第2009/125/EC號指令,該指令建立了確定與能源有關的產品的生態設計要求的框架 (1),尤其是其中的第15(1)條,
1.(EU)2019/1782 產品范圍:增加多路電壓輸出外部電源。
2. 不適用于以下產品:
a) 電壓轉換器
b) 不間斷電源
c) 不具備電源功能的電池充電器
d) 照明轉換器
e) 醫療設備的外部電源
f) POE合路器
g) 在2025年4月1日前僅作為服務部件或備件投放市場的外部電源,旨在替換于2020年4月1日前投放市場的同型號外部電源。并在該服務部件/備件上,或其包裝上,清晰標明“外部電源僅作備件使用”和預期使用于何種產品。
3. 額定負載:增加10%的額定負載條件。
4. 能效要求
1) 從2020年4月1日起,空載狀態下的功耗不得超過以下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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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C外部電源,低壓和多路電壓輸出外部電源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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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DC外部電源,低壓和多路電壓輸出外部電源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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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壓外部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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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路電壓輸出外部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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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 ≤ 49.0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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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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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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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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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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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 > 49.0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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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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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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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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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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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從2020年4月1日起,平均有效效率不得低于以下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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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C外部電源,低壓和多路電壓輸出外部電源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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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DC外部電源,低壓和多路電壓輸出外部電源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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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壓外部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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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路電壓輸出外部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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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 ≤ 1.0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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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x Po/1W + 0.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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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x Po/1W + 0.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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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7 x Po/1W + 0.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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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97 x Po/1W + 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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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 < Po ≤ 49.0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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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1 x In(Po/1W) - 0.0014 x Po/1W + 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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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1 x In(Po/1W) - 0.0014 x Po/1W + 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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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34 x In(Po/1W) - 0.0014 x Po/1W + 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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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5 x In(Po/1W) + 0.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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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 > 49.0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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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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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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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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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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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產品信息要求
從2020年4月1日起,制造商、進口商或授權代表需要在產品的銘牌和用戶手冊以及網站上提供規定的產品信息,特別是輸出功率信息,如果產品有多個輸出電壓,則需要標示每一個“輸出電壓-輸出電流-輸出功率”。輸出功率大于10W的外部電源,用戶手冊以及網站上需要標示10%負載下的效率。
鑒于:
(1)
根據2009/125 / EC指令,委員會應為能源相關產品設定生態設計要求,這些產品在歐盟的銷售和貿易量很大,并且對環境產生重大影響,并且通過設計在改進方面具有很大的改進潛力對環境的影響,而不會產生過多的成本。
(2)
委員會根據《 2009/125 / EC指令》第16(1)條建立的委員會COM(2016)773 (2)函(生態設計工作計劃)闡明了生態設計和能源標簽框架下的工作重點2016-2019年期間。生態設計工作計劃確定了與能源相關的產品組,這些產品組應被視為進行準備研究和最終通過實施措施以及審查委員會法規(EC)No 278/2009 (3)的優先事項 。
(3)
生態設計工作計劃中的措施有望在2030年前實現每年最終節省260 TWh以上的能源,相當于減少約1億噸的溫室氣體排放。外部電源是工作計劃中列出的產品組之一。
(4)
委員會在法規(EC)第278/2009號中確立了外部電源的生態設計要求。根據該法規,委員會應根據技術進步對其進行審查。
(5)
委員會已經審查了第(EC)278/2009號法規,并分析了外部電源的技術,環境和經濟方面以及現實生活中的用戶行為。審查是與國際電聯和第三國的利益相關者和有關方面密切合作進行的。審查結果已公開,并提交給由2009/125 / EC指令第18條設立的咨詢論壇。
(6)
審查研究表明,外部電源已大量投放到歐盟市場,并概述了更新生態設計要求并使之適應技術進步的好處。
(7)
歐盟(278)第278/2009號法規未涵蓋的多種電壓輸出外部電源,正越來越多地投放到歐盟市場。因此,它們應納入法規范圍,以確保進一步節能并提供公平的競爭環境。
(8)
適用于將其輸出電壓適應主要負載的外部電源繼續包含在法規范圍內。
(9)
生態設計要求應協調外部電源的能耗,從而有助于內部市場的運作。它們還應該改善外部電源的環境性能。4,3億千瓦時的年潛在最終節約能源,到2030年,相當于1.45億噸二氧化碳的2當量,與在不采取進一步措施的情況相比估計。
(10)
相關產品參數應使用可靠,準確和可重復的方法進行測量。這些方法應考慮公認的最新測量方法,包括(如果有的話)歐洲標準化組織采用的協調標準,如歐洲議會第1025/2012號法規附件I和理事會 (4)。
(11)
根據指令2009/125 / EC的第8條,本法規應規定適用的合格評定程序。
(12)
為了促進合規性檢查,制造商,進口商或授權代表應在指令2009/125 / EC附件IV和V中提及的技術文件中提供信息,只要該信息與本法規中規定的要求有關即可。
(13)
除了本法規中規定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要求之外,還應根據2009/125號指令,確定最佳可用技術的基準,以使有關產品在其生命周期內的環境績效的信息在本法規的約束下可廣泛獲得并易于獲得。 / EC,附件I,第3部分,第2點。
(14)
對本法規的審查應評估其規定在實現其目標中的適當性和有效性。審查的時機應足以實施所有規定并顯示對市場的影響。
(15)
因此,應廢除第(EC)278/2009號法規。
(16)
本法規中規定的措施符合第2009/125 / EC號指令第19(1)條設立的委員會的意見,
主題和范圍
1.本法規規定了將外部電源投放市場或投入使用的生態設計要求。
2.本條不適用于:
(一種)
電壓轉換器
(b)
不間斷電源;
(C)
沒有電源功能的電池充電器;
(d)
照明轉換器;
(e)
醫療設備的外部電源;
(F)
以太網注入器有功功率;
(G)
自主設備的擴展塢;
(H)
在2025年4月1日之前投放市場的外部電源,僅作為服務部件或備件,以替換在2020年4月1日之前投放市場的相同外部電源,條件是該服務部件或備件或其包裝,明確指出“外部電源專門用作備件”和打算使用的主要負載產品。
第二條
定義
就本法規而言,以下定義適用:
(1)
“外部電源”是指滿足以下所有條件的設備:
(一種)
它旨在將來自市電電源輸入的交流(AC)電源輸入轉換為一個或多個低壓直流(DC)或AC輸出;
(b)
它與構成主要負載的一個或多個單獨的設備一起使用;
(C)
它包含在與構成主要負載的設備分開的物理外殼中;
(d)
它通過可移動或硬接線的公/母電氣連接,電纜,軟線或其他布線連接到構成主要負載的一個或多個設備上;
(e)
銘牌輸出功率不超過250瓦;和
(F)
它與附件一中包含的電氣和電子家用和辦公設備一起使用;
(2)
“低壓外部電源”是指銘牌輸出電壓小于6伏,銘牌輸出電流大于或等于550毫安的外部電源;
(3)
“多電壓輸出外部電源”是指能夠將來自市電的交流電源輸入轉換成一個較低直流或交流電壓的同時輸出的外部電源;
(4)
“電壓轉換器”是指將230伏主電源輸入轉換為110伏輸出的設備,其特性類似于主電源輸入特性;
(5)
“不間斷電源”是指當來自市電電源的電能下降到不可接受的電壓水平時自動提供備用電源的設備;
(6)
“電池充電器”是指在其輸出接口上直接連接到可移動電池的設備;
(7)
“照明轉換器”是指與超低壓光源一起使用的外部電源;
(8)
``以太網注入器有功功率''是指一種將主電源輸入轉換為較低的直流電壓輸出,具有一個或多個以太網輸入和/或一個或多個以太網輸出端口,為與該電源連接的一個或多個設備供電的設備。以太網輸出端口,僅在按照標準化程序檢測到兼容設備時,才在輸出端口提供額定電壓;
(9)
“自主設備的對接站”是指這樣一種設備,在該設備中放置了電池供電的設備,該設備執行需要該設備移動而無需任何用戶干預的任務,并且可以指導設備的獨立移動;
(10)
“市電”是指從電網以230 Hz(±10%)的電壓在50 Hz下供電;
(11)
“信息技術設備”是指具有以下主要功能的任何設備:輸入,存儲,顯示,檢索,傳輸,處理,交換或控制數據或電信消息,或者這些功能的組合,并且可能配備有或更多個通常用于信息傳輸的終端端口;
(12)
“家庭環境”是指預期在有關設備的10 m距離內使用廣播電臺和電視接收機的環境;
(13)
“銘牌輸出功率”(P O)表示制造商規定的最大輸出功率;
(14)
“空載狀態”是指外部電源的輸入連接到市電電源,但輸出未連接到任何主負載的狀態;
(15)
“活動模式”是指外部電源的輸入連接到市電電源,而輸出連接到初級負載的狀態;
(16)
“有源模式效率”是指有源模式下的外部電源產生的功率與產生該功率所需的輸入功率之比;
(17)
“平均有功效率”是指在銘牌輸出功率的25%,50%,75%和100%時,活動模式效率的平均值;
(18)
“等效模型”是指具有與要提供的技術信息相關的相同技術特性的模型,但與具有不同模型標識符的另一個模型一起投放市場或由同一制造商,進口商或授權代表投入使用;
(19)
“型號標識符”是指通常為字母數字的代碼,用于將特定產品型號與具有相同商標或相同制造商,進口商或授權代表名稱的其他型號區分開。
第三條
生態設計要求
附件二中規定的生態設計要求應從附件中指明的日期開始適用。
第4條
合格評定
1.指令2009/125 / EC第8條中提及的合格評定程序應為該指令附件IV中規定的內部設計控制系統或該指令附件V中規定的管理系統。
2.為了根據2009/125 / EC指令第8條進行合格評定,技術文件應包含附件II第2(c)點中列出的參數聲明值。
3.獲得特定型號的技術文檔中包含的信息時:
(a)來自具有與要提供的技術信息相同的技術特征的模型,但該模型是由不同的制造商生產的;
(b)通過基于相同或不同制造商的另一種模型的設計或推斷進行計算,或兩者兼而有之;
技術文件應包括這種計算的細節和結果,制造商為驗證計算準確性而進行的評估以及在適當情況下聲明不同制造商的模型之間的身份的聲明。
技術文檔應包括所有等效模型的列表,包括模型標識符。
第5條
用于市場監控的驗證程序
成員國當局在執行2009/125 / EC指令第3條第2點所指的市場監督檢查時,應采用附件III中規定的驗證程序。
第6條
基準測試
采納本法規時,市場上可獲得的最佳性能產品和技術的基準在附件IV中列出。
第7條
評論
委員會應根據技術進步對本法規進行審核,并應在2022年11月14日之前將此次審核的結果(包括修訂建議草案)提交咨詢論壇。
審查應特別評估:設定10%負荷下的最低能效要求的可行性;不包括在附件一中的無線充電器,以太網注入器的有功功率以及與電氣和電子家用和辦公設備一起使用的外部電源的法規范圍內的選項;包括支持循環經濟目標的要求(包括互操作性)的選項。
第8條
廢除
從2020年4月1日起廢止第(EC)278/2009號條例。
第九條
生效與適用
本規定自在“歐盟官方雜志”上發表后的第二十天起生效。
自2020年4月1日起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