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對達不到鑒定要求的建筑,可根據其不符合要求的程度、部位對結構整體抗震性能影響的大小,以及有關的非抗震缺陷等實際情況,結合使用要求、城市規劃和加固難易等因素的分析,提出相應的維修、加固、改變用途或更新等抗震減災對策。
鑒定報告的內容一般應包括:封皮、基本情況(首頁)、檢測鑒定結果摘要、房屋概況、鑒定和檢查、檢測的依據、檢查和檢測的范圍及項目、檢查工具和檢測儀器、現場檢查和檢測、損壞原因分析及構件鑒定評級、部分結構鑒定評級、房屋結構鑒定評級、鑒定結論和處理意見等,具體內容可根據不同的鑒定要求確定。
一、各項內容的編寫要求如下:
1、封皮:房屋鑒定報告要各鑒定機構在出具鑒定報告時,必須由各機構技術負責人通過北京市住建委信息平臺申請具有唯一性編碼的封皮。封面上填寫項目名稱、鑒定機構全稱,發文日期,蓋鑒定專用章和騎縫章。
2、基本情況(首頁):基本情況應根據要求如實填寫房屋名稱、房屋地址、建筑面積、建筑年代、層數和結構類型、地質情況、抗震情況(若可查證,注明房屋的原設計抗震設防等級)、圖紙資料、委托鑒定的單位和委托鑒定的內容、鑒定依據等事項。
3、鑒定結果摘要:鑒定結果摘要包含房屋結構的主要損壞(包括損壞量值、構件評級結果及依據的條款),房屋部分結構和整體結構的評級結果,并依據鑒定標準的相關條款給出鑒定結論和處理建議。鑒定結果摘要的文字描述應準確和簡潔,且應與報告正文中的結論一致。
4、房屋概況:房屋概況應填寫房屋地基基礎、上部承重結構(梁、板、柱、墻體等構件)、圍護結構的材料、做法、材料強度和構件尺寸等信息。
5、鑒定、檢查和檢測的依據:根據委托方提出的鑒定要求和目的,確定鑒定內容和檢查和檢測方案,從而確定鑒定和檢測所依據的標準、規程和規范等。但應注意在本次鑒定中沒有用到的標準、規程和規范等文件不要列入。
6、檢查和檢測的范圍及項目:根據鑒定內容和檢查和檢測方案,確定檢查和檢測的范圍及項目。檢查和檢測的范圍主要有地基基礎、上部承重結構和圍護系統,常規檢查的項目主要有:表面和內部的破損、裂縫、酥堿和腐朽等,常規檢測的項目主要有:傾斜、彎曲和材料強度等。其他損壞、變形和缺陷應根據檢查和檢測的方案和現場實際情況增加。
7、檢查工具和檢測儀器:根據檢測方案確定需使用的檢查工具和檢測儀器。
常用的工具有:鋼卷尺、刻度放大鏡和數碼照相機等,用以檢查記錄房屋結構的裂縫和酥堿等損壞。
常用的儀器有:經緯儀和全站儀和吊垂檢測房屋傾斜情況;砂漿回彈儀和磚回彈儀等,檢測墻體砌筑砂漿和磚的強度等級。
檢查工具和檢測儀器為當次檢查和檢測所使用的工具和儀器,所有工具和儀器應注明型號和編號。
8、現場檢查和檢測:現場檢查和檢測分為對房屋結構構件的現場檢查和現場檢測兩部分內容,現場檢查主要是檢查記錄房屋結構及構件的裂縫和酥堿等破損狀況及直觀的結構構造部分,現場檢測主要是檢測記錄房屋結構及構件的變形、材料強度和隱蔽的結構構造部分。
現場檢查和檢測原則上要從基礎往上檢查和檢測、詳細記錄房屋各結構構件的損壞情況,損壞情況的內容主要有損壞的構件、部位和程度等。應根據實際損壞的情況和類型,用文字描述清楚,必要時應繪制損壞圖(如裂縫圖及裂縫展開圖),并拍攝照片及錄像,材料強度、傾斜率和小批量構件的檢測結果(構件和數據),應在報告內列表匯總。對于需要長期監測的房屋,還要在重點結構構件的損壞處做上標記。
對于沒有損壞的結構和構件應寫明未損壞,如因客觀條件不能檢查和檢測,要寫明未查測的原因。
結構構件抽檢的數量和檢測的方法應符合本規程或相關標準或規定的要求。
9、房屋損壞原因分析及構件鑒定評級:根據現場檢查和檢測結果及相關數據,綜合分析房屋各部位和構件損壞的原因,確定是否對承重構件的承載力產生影響,若可能減小承重構件的承載力,應進行復核驗算,確定減小的程度和量值。根據損壞原因分析和驗算結果,依據相關鑒定標準的對應條款對構件進行鑒定評級,并寫明依據的具體條款(包括內容和數值)。
10、分部結構(組成部分)鑒定評級:在構件鑒定評級的基礎上,按照相關鑒定標準規定的方法和步驟對房屋的分部結構(組成部分)或項目進行鑒定評級。在分部結構(組成部分)鑒定評級中,若發現有結構構造缺陷或結構承載力降低較多,應進行結構的復核驗算,并出具計算書。
11、整體結構鑒定評級:在分部結構(組成部分)鑒定評級的基礎上,按照相關鑒定標準規定的方法對房屋的整體結構進行鑒定評級。
12、鑒定結論:根據整體結構評級結果,依據相關鑒定標準和文件的規定及要求,對被鑒定房屋給出相應的鑒定結論。
二、房屋結構安全性鑒定評級過程和報告編寫應符合《房屋結構安全鑒定標準》的規定,評級過程及編寫要求可按下列方法及程序進行:
1、根據檢查檢測和分析驗算結果,依據《房屋結構安全鑒定標準》,評定的構件及其安全性等級,并匯總列表。當房屋損壞量較少,且損壞程度較低時,損壞原因分析可省略,構件的檢查檢測和鑒定評級可合并。
2、將構件鑒定評級結果按樓層整理匯總列表,根據該樓層每種構件各等級的數量和占比,以各種構件安全等級的最低一級評定該樓層的安全性鑒定評級。
3、根據樓層結構樓層結構安全性評級、結構整體性評級和結構整體傾斜率三個項目的鑒定評級,評定房屋上部承重結構的安全性等級。根據房屋地上結構的裂縫、變形(傾斜)和場地土狀況的查勘(或檢查檢測),評定房屋地基基礎的安全性。根據上部承重結構和地基基礎的安全性等級,評定房屋整體結構的安全性,以各項評定的最低等級做為房屋結構的安全性等級。
4、根據地基基礎和上部承重結構的安全性等級,結合與房屋整體結構安全有關的周邊鄰近地下工程影響的程度進行綜合評定房屋結構的安全性等級。將房屋結構的安全性綜合評級結果列表匯總。
5、鑒定報告結論部分,摘要論述房屋的主要損壞,根據構件、樓層結構、分部結構和整體結構鑒定評級結果,依據《房屋結構安全鑒定標準》的規定,給出房屋的安全性等級和處理意見。
三、房屋危險性鑒定評級過程和報告編寫應符合《危險房屋鑒定標準》的規定,評級過程及編寫要求可按下列方法及程序進行:
1、損壞原因分析及構件評級應對房屋存在的缺陷及損壞進行綜合分析和驗算,說明損壞原因,并依據《危險房屋鑒定標準》的相關條款,確定是否為危險構件,經分析驗算,定為危險構件時,要寫明依據的具體條款(包括內容和數值)。
2、組成部分的鑒定評級是在構件評級的基礎上,對地基基礎、上部承重結構和圍護結構等三個部分進行危險程度評級。
3、在三個組成部分評級的基礎上,進行整個房屋的危險性鑒定。房屋危險性鑒定應以整幢房屋的地基基礎、結構構件危險程度的嚴重性鑒定為基礎,結合歷史狀態、環境影響以及發展趨勢,全面分析,綜合判斷。
4、依據《危險房屋鑒定標準》進行鑒定時,被鑒定為C級(局部危險)和D級(整體危險)的房屋,要立即向房屋所有權人和房屋管理部門發放危房通知書。并根據房屋的危險性程度和實際情況,按建設部2004年發布的129號令《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中第九條的要求給出(觀察使用、處理使用、停止使用、整體拆除)原則性處理意見,并建議進行加固或采取其它措施解危。
四、房屋可靠性鑒定評級過程及報告編寫應符合《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規定的方法和程序,評級過程可列表或以文字逐段說明。
五、房屋完損等級評定根據現場檢查和檢測結果,對各結構部分中分項的損壞原因進行分析,確定損壞對房屋結構的影響程度,結構構件有損壞(如酥堿、腐朽、變形和裂縫等)的,依據《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125對房屋結構的各分項進行評定。裝修和設備部分的各分項依據《房屋完損等級評定標準》進行評定。
房屋的結構、裝修和設備三個組成部分中各分項完損等級的評定,應在逐間、逐構件、逐部位檢查的基礎上進行。當一個構件(或部位)有多種損壞內容時,以其中最嚴重的一種損壞內容評定該構件的完損程度,如果某一構件急需搶修,應在搶修以后予以評定。在一個分項中有多個構件損壞,以其多數構件的完損程度評定該分項的完損等級。
鑒定結論中應根據房屋各分項完損等級評定和房屋抗震能力核查結果,綜合評定出房屋的完損等級,根據評定結論的不同,應提出不同的處理建議。
六、房屋抗震鑒定報告應按照《建筑物抗震鑒定標準》GB 50023等標準、規范或規程的要求編寫,封皮、基本情況、檢測鑒定結果摘要、房屋概況、現場檢查和檢測的內容可參照本文第一條的規定,抗震鑒定部分應按各類建筑的鑒定要求逐項進行鑒定或核算。
對達不到鑒定要求的建筑,可根據其不符合要求的程度、部位對結構整體抗震性能影響的大小,以及有關的非抗震缺陷等實際情況,結合使用要求、城市規劃和加固難易等因素的分析,提出相應的維修、加固、改變用途或更新等抗震減災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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