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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1-06-08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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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創新項目管理辦法
一、總則
為促進我公司的技術創新工作,提高創新工作能力,推動技術進步,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規范我公司技術創新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的管理,遵照國家、北京市有關技術創新工作的法律法規和城建集團的相關文件,結合我公司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項目管理是技術創新管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技術部、各所及項目負責人要各負其責,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項目管理工作。
(一)技術部是全公司科技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項目的宏觀管理,檢查項目的進展、完成和經費使用情況,制定有關辦法以及審批有關重要事項。
(二)各所應充分重視項目的管理工作,指定一名所領導全面負責本所的技術創新工作,組織項目的申報,保證項目的計劃實施、成果鑒定及獎勵申報等工作。
(三)項目負責人全面負責項目的計劃實施、經費使用、結題總結、檔案整理等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為試行辦法,在執行中發現問題應及時反饋給主管部門,使之逐步完善。
二、技術創新計劃
第四條
公司屬各部門應根據公司的發展規劃并結合自身的技術優勢,組織本部門人員按規定格式填報項目立項申請,并匯總成本部門的年度技術創新計劃,于每年的11月30日前報公司技術部。
第五條
年度計劃的內容包括:項目名稱、級別、目的要求、分階段進度與工作指標、起止時間、完成項目所需的資金、人員等。
第六條
公司技術創新年度計劃由技術部根據各部門的計劃綜合協調后統一編制,并報公司技術委員會論證,由公司辦公會批準后執行。年度計劃應在每年的2月底前發布。
第七條
年中如有重大的技術創新項目,可隨時進行申報,經批準后補入年度技術創新計劃中。
三、項目的立項
四、第八條
項目分外部和內部兩種。
(一)外部項目包括國家、部委、北京市和集團級指令性研究課題和申報批準的項目及工程設計項目中申請到的科研課題。外部項目的申報由課題組提出申請,經技術部審核后按相關規定上報,經申請批準后立項。
(二)內部項目即研究經費全部由公司技術創新基金支持的項目。
第九條
技術創新基金的申請:公司每年投入設計產值的1.5%作為公司技術創新基金。外部和內部項目均可申報基金支持。項目申報由課題組提出申請,填寫《北京城建設計研究總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技術創新基金項目申報表》,于每年的11月中旬報所在單位,由所在單位主管領導審查后,統一報技術部,技術部審核后,統一納入公司技術創新年度計劃,按第六條批準程序執行。
第十條
經批準立項的項目必須簽訂項目合同,通過合同規范各方的責、權、利,保證項目的順利完成,項目合同的簽訂表明項目已正式立項,進入實施階段。
四、項目的實施及過程控制
第十二條
項目負責人須按項目下達單位以及技術部的要求認真填寫各種報表,由技術部匯總審核后報項目下達單位。對不能按時、按要求報送各種報表的,技術部有權停撥、緩撥項目研究經費以至撤消和終止項目。
第十三條
項目負責人必須注意保存有關文件和技術資料檔案,在項目完成后,裝訂成冊,向綜合檔案室歸檔建立符合要求的科技檔案。
第十四條
各所應及時檢查項目的執行情況及經費使用情況,督促項目負責人按計劃開展研究工作,所在單位應為項目的順利完成,在人員配備、工作環境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十五條
為保證項目的順利完成,技術部每年的6月和12月對承擔的所有項目進行檢查。項目負責人必須認真配合,匯報真實進展情況、經費使用情況,并填寫《進度檢查表》。項目實施過程中,每一研究項目每年至少就開展的研究工作向技術部上交一篇論文或階段性技術總結。
第十六條
項目要嚴格按計劃執行,不得隨意變更或終止,確需變更或終止的,應由項目負責人提交書面報告,技術部主管簽署意見,主管公司領導批準后,項目才可變更或終止。
第十七條
對項目計劃執行不力、無故拖延、工作無進展或經費使用不當的項目,技術部經公司技術委員會討論通過,可以更換合適的項目負責人或終止項目的執行。
五、經費管理
第十九條
科研經費實行項目包干,但超過2000元的設備購置必須經技術部審核,公司長審批,按公司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執行。
六、技術創新成果的鑒定和驗收
第二十條
內部項目由技術部組織公司專家和技術委員會進行鑒定和驗收工作;
在城建集團立項并按合同要求完成的項目和市級以上的研究項目,由技術部報請集團技術中心進行鑒定和驗收工作;申請市以上鑒定的科技成果還需經集團技術中心辦公室審核同意后上報鑒定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鑒定程序組織鑒定。
第二十一條
我公司參與由外單位牽頭完成的項目,本公司不組織鑒定或驗收,但該項目經鑒定或驗收后,課題組應將項目有關資料和鑒定驗收意見交技術部留存并歸檔,并根據需要報上級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
科技成果驗收的主要方式包括:會議鑒定和合同驗收。會議鑒定是指由集團公司聘請有關方面專家組成鑒定委員會,以鑒定會形式對科技成果進行審查和評價,并做出結論。合同驗收是指由技術部組織有關方面專家組成驗收委員會,按照合同雙方約定的驗收標準和方法進行測試、評價,并做出結論。外部項目一般采用會議鑒定,內部項目采用合同驗收方式。
第二十三條
成果申請鑒定驗收的條件:已完成合同的約定或計劃任務書規定的任務要求;不存在完成單位或人員名次排序異議或權屬方面的爭議;技術資料齊全,并符合檔案管理部門的要求;申報市級及以上項目還需有經過國家科技部、市科委或國務公司有關部門認定的科技信息機構出具的查新檢索報告。
第二十四條
成果鑒定驗收一般應提交的材料(黑體字條目為必需提交的材料):
(一)計劃任務書或合同書;
(二)工作報告;
(三)技術研究報告;
(四)設計與工藝圖表,質量標準;
(五)國內外同類技術的背景材料和對比分析報告;
(六)有關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分析報告;
(七)用戶使用報告;
(八)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分析報告及證明材料;
(九)完成單位及完成人名單;
(十)其他材料;
(十一)項目經費總決算表(附表3)。
第二十五條
技術創新計劃項目的鑒定驗收時間應在合同規定的項目完成時間之前進行驗收,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推遲驗收的項目,項目應提前以正式報告的形式申請延期驗收,經項目委托單位批準后,可延期驗收。技術創新計劃外項目可隨時提出申請鑒定。
第二十六條
鑒定驗收程序:
(一)公司內部驗收的項目。
課題組于擬定鑒定日期前10天將鑒定材料報送技術部技術部審核技術部組織公司技術委員會驗收。
(二)外部項目
1、申報集團鑒定驗收的項目課題組將鑒定材料報送技術部技術部審核并擬定鑒定日期技術部于擬定鑒定日期前15日將鑒定驗收申請書和鑒定驗收材料報送集團技術中心技術中心審查并按批準鑒定日期組織驗收。
2、申報市級及以上鑒定驗收的項目課題組將鑒定材料報送技術部技術部審核并擬定鑒定日期技術部于擬定鑒定日期前30日將鑒定驗收申請書和鑒定驗收材料報送集團技術中心技術中心審查通過上報主持鑒定部門。
第二十七條
組織鑒定驗收單位和主持鑒定驗收單位應在鑒定驗收會前7天,
將會議通知及全套材料送到應聘參加鑒定驗收工作的專家手中。
第二十八條
經鑒定驗收的項目由主持鑒定驗收單位出具《鑒定驗收證書》。
第二十九條
凡簽訂合同的項目,主管部門均需進行項目考核,考核包括:工作內容考核;技
術指標考核;經濟效益指標考核;經費使用情況考核;其它指標考核。
第三十條
經考核確認完成的項目,由項目委托單位出具《技術創新合同項目完成確認書》。項目成果未達到合同要求時,課題組需及時進行補充修改,補充工作的有關條件(包括人員、經費、設備、材料等)由項目負責。補充工作的延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三十一條
項目組將鑒定驗收材料按公司存檔要求整理后,按申報登記要求所需的份數上交技術部,外部項目由技術部上報集團技術中心。
七、項目的結算
第三十二條
科研項目結束并經鑒定驗收后,項目負責人負責科技檔案的整理、歸檔工作。
第三十三條
需要進行研究經費結算的項目,必須提出書面的申請,并提供鑒定證書或驗收報告,經技術部核實后,方可辦理。經費結算按《北京城建設計研究總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科研經費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為使公司知識產權得到更好的保護,凡符合申請專利要求的項目應積極及早申報專利,專利的申請按有關專利申請辦法辦理。
八、技術創新成果的轉化和獎勵
第三十五條
技術創新成果轉化和獎勵的主要方式包括:項目結余獎、科技進步獎獎金、技術轉讓獎金和技術入股等。
第三十六條
科技進步獎獎金:凡外部獲得的獎金全部發放給項目,同時從技術創新基金中補貼其外部所獲獎金同等數額予以獎勵。
第三十七條
項目節余獎:為鼓勵節約經費,
項目按時按質完成后,將發放節余部分一定比例的獎金。發放辦法如下:
(一)獲國家科技進步一等獎項目,提取項目經費節余部分的80%作為獎勵。
(二)獲國家科技進步二等獎項目,提取項目經費節余部分的70%作為獎勵。
(三)獲國家科技進步三等獎項目,提取項目經費節余部分的65%作為獎勵。
(四)獲市級科技進步一等獎項目,提取項目經費節余部分的60%作為獎勵。
(五)獲市級科技進步二等獎項目,提取項目經費節余部分的50%作為獎勵。
(六)獲市級科技進步三等獎項目,提取項目經費節余部分的40%作為獎勵。
(七)其它項目,提取項目經費節余部分的35%作為獎勵。
第三十八條
鼓勵研究人員在完成項目后繼續兼職從事科技成果的轉化工作,
鼓勵公司設計人員參與科技成果轉化工作。成果轉讓收入的40%歸轉讓人和項目組,其余納入公司技術創新基金。
第三十九條
科技成果優先在公司內和集團范圍內實施轉化,
需向集團外轉讓以及和集團外單
位合作實施轉化的,需報集團技術中心辦公室批準。
九、罰則
第四十條對未按期完成的科研項目,特殊情況可寫出書面報告,講明原因。無其它客觀原
因未完成項目者,責令其限期完成,仍不能完成者,扣除其所剩研究經費,并視具體情況對項目責
任人員進行罰款,罰款額度為項目支出經費的一半,在項目負責組成員個人收入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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