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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1-06-07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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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 濟南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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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工業企業“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 培育認定工作指南
為進一步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引導和支 持企業增強技術創新能力,健全技術創新市場導向機制,規范 市級“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管理,根據《山東省工業企業“一企 一技術”研發中心培育認定工作指南》,制定《泰安市工業企業 “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培育認定工作指南》(以下簡稱《指南》)。
第二條 第《指南》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的獨立 法人中小型工業企業(含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企業)(以下簡 稱“企業”)。 第三條 “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的定位是企業根據發展需 要設立的技術研發機構,是企業在所處行業和領域內著力突破 掌握關鍵核心技術,搶占科技戰略制高點的創新平臺。主要負 責開展技術研發和技術成果轉化,產學研合作和創新人才培養, 推進企業技術創新。 第四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建立“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發 揮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作用,建立健全企業主導產業技術 研發創新的體制機制。對創新能力強、創新機制好、引領示范 作用大、符合條件的“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予以認定,鼓勵引 導行業骨干企業帶動產業技術進步和創新能力提高。
第五條 泰安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泰安市工業企業“一 企一技術”研發中心的認定和評價。各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局、 各功能區工信部門(中央、省駐泰及市屬企業主管部門)負責 市級“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的培育、推薦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支持“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承擔國家、省、市級 相關研發任務,各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各功能區工信主管 部門,對市級“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予以支持。
第二章 市級“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認定
第七條 市級“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的認定,原則上每年 進行一次。各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各功能區工信主管部門 (中央、省駐泰及市屬企業主管部門)按照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通知要求報送申請材料。
第八條 市級“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在行業中具有顯著的發展優勢和競爭優勢,重 視前沿技術開發,具有開展高水平技術創新活動的能力;
(二)在所處行業技術領域里,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關鍵 核心技術或軟件著作權,近兩年取得授權專利 10 項以上,其中發明專利 3 項以上;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企業近兩年取得軟件 著作權 10 項以上;
(三)企業具有較好的技術創新機制,組織體系健全,創 新效率和效益顯著; (四)有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機構上年度技術研發費支 出額不低于 150 萬元,專職研發人員不少于 15 人,擁有技術水 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 (五)具有比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有固定的 研發場所,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 200 萬元;
(六)申報企業是按國家劃型標準界定為中小型的工業企業。
企業在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內,不得存在下列情況:
(一)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 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 政處罰;
(二)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 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三)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第九條 各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各功能區工信主管部 門(中央、省駐泰及市屬企業主管部門)根據本工作指南及當 年通知推薦符合條件的“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并將推薦名單 及材料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申請材料主要包括“一企一技術” 研發中心申請、評價表及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十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委托專家依據評價指標體系進 行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向社會公示。
第十一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在接收材料之日起60個工作 日之內發文,向各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各功能區工信主管 部門及有關單位通報認定結果。
第三章 運行評價
第十二條 原則上每三年組織一次市級“一企一技術”研發 中心運行評價,并于評價年度下發評價通知。
各有關企業按照通知要求,編寫自評材料,主要包括市級 “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工作總結、評價表及必要的證明材料。 企業對自評材料真實性負責,并簽訂真實性承諾書。各縣市區 工業和信息化局,各功能區工信主管部門(中央、省駐泰及市 屬企業主管部門)按通知要求組織企業開展自評工作,出具審 核意見,并將自評材料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第十三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專家,依據評價指標體 系,對自評材料進行評價。
第十四條 評價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五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在受理自評材料之日起60個 工作日內,向各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局,高新區、景區經濟發 展部及有關單位通報評價結果。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各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各功能區工信主管 部門(中央、省駐泰及市屬企業主管部門)應及時將市級“一企 一技術”研發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變更情況及相關證 明材料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相關情況進 行確認并定期發文公布。
第十七條 企業對其報送材料和數據真實性負責,各縣市 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各功能區工信主管部門(中央、省駐泰及 市屬企業主管部門)負責對企業報送材料涉及的信息和數據, 做好核實把關工作。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市級“一企一技術”研 發中心資格:
(一)運行評價不合格;
(二)逾期未報送評價材料;
(三)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
(四)主要由于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
(五)因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受到刑事或行政處罰;
(六)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七)企業被依法終止。
第十九條 因本《指南》第十八條第(一)~(六)項所 列原因被撤銷市級“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資格的,自撤銷之日 起,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指南》涉及的申請材料、評價材料和評價 指標體系內容和要求,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發布并適時調整。
第二十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市級“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認定的相關信息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指南》有效期自 2021 年 2 月 1 日起,至 2026 年 2 月 1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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